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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西22岁大学生杀害父母被审查逮捕,犯罪后逃到国外怎么办
释义
    2020年8月10日,南宁相思湖北路广西民族大学宿舍楼发现1男1女在自家屋内遇害。遇害的二人是广西中均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普和他的妻子、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教授陈某琴,嫌疑人是他们夫妇二人的儿子——西交利物浦大学22岁的大学生黄某。
    日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对黄某审查逮捕。经审查,黄某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本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7日下午,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通报中提到的黄某确系2020年8月发生在广西民族大学校内一22岁大学生将父母杀害的嫌疑人黄某。
    据此前报道,2020年8月20日,广西南宁男子黄某杀害父母后于8月17日在柬埔寨被抓。黄某此前在英国留学,其父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其母是广西民族大学文学院教授。家庭年收入近百万。
    据一名被害者同行介绍,黄某此前在英国留学,回国后因要再次出国与父母发生矛盾。矛盾激化行凶后,将空调温度调低,拿到钱后潜逃,在柬埔寨被抓。柬埔寨金边警方官方网站曾发出通报,当地时间8月17日下午1时05分,金边警方和移民局执法人员进入金边市马卡拉区乌亚西分区的一家酒店,成功逮捕了一名22岁的中国籍男子。
    一、犯罪跑到国外怎么抓回
    我国刑法规定,在行为人在我国犯罪后无论逃到哪里,我国都拥有司法管辖权但是在其他国家的话又涉及到其他国家主权,按照国际法惯例,如果跟其它国家没有司法合作是不能进行直接抓人的。不过如果是重大案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抓人也可进行司法合作通过引渡等手段进行抓人。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度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二、故意杀人罪具体量刑情况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着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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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3: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