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算违约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中标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