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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豁免要约收购情形有哪些
释义
    豁免要约收购情形有哪些,专家将向您介绍豁免要约收购情形有哪些,豁免要约收购情形包括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等,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这种情况虽然由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改变,好象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各个国有企业实际上也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之间的股份转让也可以看成是收购行为。(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借壳上市的收购者通常利用本条款达到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收购者寻觅到了陷入财务困境的符合要求的目标上市公司后,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受让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公布资产重组方案,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此时收购者公布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优良将直接关系到能否通过要约收购豁免,因此收购者注入或置换进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十分重要。针对目前市场上数量不少的壳公司,本豁免条款为优质企业借壳上市提供了可能。(三)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导致投资者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一种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由于历史原因,目前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都规模不大,而控股股东却往往是巨大的集团公司,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不过是其全部资产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由于法人股不能流通,不少上市公司仅作为其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如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注入其全部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而在这过程中,难免会触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那么通过本条豁免条款,就可以申请免去要约收购的义务。(四)基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用本条款申请要约收购豁免时收购者需注意引起股份转让的裁决的主体只能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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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2: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