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终结执行的案件不能再恢复执行。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因为执行终结后,执行已经结束了,不能恢复执行,只有中止执行后才能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有哪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