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 |
释义 |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的方法。抗税罪是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而一般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并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进行,多表现为无视税收法规,消极地拒不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采取软磨硬泡的方式,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或提供纳税资料;或者因发生纳税争议而拒不纳税。对于一般的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处理,构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论处,但不能以抗税罪论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应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两者的界限在于情节是否轻微。犯罪情节可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胁的内容;二是拒缴税款数额大小及抗税次数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为、未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胁言词的;或者数额小且是偶尔为之的,可认为属于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 对于抗税罪的具体认定,一般是由于本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侵犯情况,需要根据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来认定构成要件,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自己的犯罪情况进行界定,以提出合法的辩护,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一、关于抗税罪怎么构成的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如果他们单独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税务的行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处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负有纳税或代缴税款义务而故意抗拒缴纳税款,目的是将应缴税款非法占为己有。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是指以对税务机关实行暴力冲击,对税务人员进行暴力围攻、强制、殴打、伤害甚至杀害的方法,或者以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上述暴力相威胁,公开抗拒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种种理由和借口,软磨硬泡,拖欠税款的,则不能以抗税罪论处。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破坏了国家税收监督管理,妨碍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而且侵犯了依法执行税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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