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户口本中只能出现一个曾用名,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必须是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需要充分。曾用名也就是指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户口本其他填写规定:1、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2、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若是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3、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