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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本曾用名与真实姓名有何区别?
释义
    公安机关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要求公民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曾用名不可删除,否则会导致档案缺失,影响退休等申请。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正常规定曾用名不可能删除,如果以前有一部分档案是使用的曾用名,那就是不能删除,如果删除就是档案缺失,以后连退休都不能申请。
    拓展延伸
    户口本中的曾用名和真实姓名有何不同?
    户口本中的曾用名和真实姓名在法律意义上有明显的区别。曾用名是指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使用的非法定姓名,可以是因婚姻、改名等原因而更改的姓名。而真实姓名是指个人的法定姓名,通常是在出生时由父母或监护人为其取的姓名。曾用名与真实姓名的不同之处在于,曾用名是个人在特定时期内使用的别名,而真实姓名是个人的法定身份标识。在办理各种证件、登记手续等场合,通常要求提供真实姓名,而曾用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需要提供或记录。因此,了解曾用名和真实姓名的区别对于个人身份的确认和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申请人需提供充分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申请人应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及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派出所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曾用名一般无法删除,如删除将导致档案缺失,影响退休等申请。曾用名与真实姓名在法律意义上有区别,了解其区别对个人身份确认及法律事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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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8: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