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的在先权利指什么时候 |
释义 |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用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注册主体对其享有专用权。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 一、商标的在先权利有哪些内容 1、在先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与在先注册商标相抵触。在之前的商标中,有两个特殊商标。一种是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商标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人可以抵制他人的恶意注册。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即使未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可以直接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在一类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他人在不同,不同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2、其它在先权利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和世博会标志权等 3、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妥善审查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抵触的在先权利,以免驳回注册申请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商标由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上使用,或者由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中使用。 二、先申请原则和使用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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