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 体温异常(≥37.3℃)的旅客,不予登机;二 符合下述情况的人员,落地后将进行集中医学观察。所有境外返乌人员(不分国籍)隔离费用自理:1.14天内(含)有武汉旅居史,落地后对旅客本人及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14天;2.14天内(含)有湖北(武汉除外)、吉林省吉林市旅居史,落地后对旅客本人集中隔离14天;3.14天内(含)有北京市旅居史,落地后对旅客本人集中隔离14天;4.14天内(含)有辽宁省沈阳市旅居史,落地后对旅客本人集中隔离7天;5.14天内(含)有国外及港澳台旅居史(不分国籍),落地后对旅客本人及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14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