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名员工在我的店里摔倒了,但现在我不是这家店的老板 |
释义 |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人身、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责任导致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若经营者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负责任。该义务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场所所有者、管理者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可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分析 自己摔倒店老板是否有责任,一般因情况而定: 1、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到店铺购物时受伤属实,例如是因地面积水湿滑造成摔伤,店家应该担责任; 2、如果店家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法律依据,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他人的损害。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在确定店主是否有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如果在购物过程中因店内湿滑导致受伤,店家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店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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