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之诉可以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开审理吗 |
释义 | 一、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夫妻财产属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既可一并诉,也可分开诉,还可只诉离婚不诉分割夫妻财产。婚姻关系属于身份权,解除婚姻关系实质上就是解除双方的配偶身份。分割夫妻财产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解除婚姻关系致使分割夫妻财产具备了条件,但并不必然导致一定要分割夫妻财产,夫妻双方离婚后,仍然可以共同拥有离婚前的夫妻财产,比如共同经营一个公司、共同拥有写字楼性质的房产等等,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尽管此类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少见,但还是存在的。由此可见,解除婚姻关系与分割夫妻财产属于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起诉离婚时,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单诉离婚,待离婚审结后再诉分割夫妻财产;也可以选择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要求分割夫妻财产,无论那种方式都是可行的。除此以外,还可以选择在离婚后不处理或者在离婚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处理夫妻财产,使夫妻财产仍然处于共有状态,由双方仍然按共有权属来处理 二、分开判不存在违法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的诉求,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大致有四种:支持或部分支持;不支持;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部门解决。无论那种方式都是对当事人诉求的一种处理结果。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二审程序中,若果发现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求,经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值得注意的是,遗漏当事人的诉求是指对当事人的诉求未作处理,而分开判不属于遗漏当事人诉求的情况,因为一审判决已经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了处理,那就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因此说,分开判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的问题。 三、作为股东的夫妻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按照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以后,其所缴纳的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转为公司所有,股东就不再享有财产所有权,转而享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不可混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情况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得是,既使只有夫妻二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同。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公司仍然存续,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分割的只能是公司的股权,而不能直接分割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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