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合风险合同的分拆 |
释义 | 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对于既含有保险风险又含有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人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或者二者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例26—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3年期)合同约定,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每份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每份保险的年保费为12元。保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年收益率预计为2.2%),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外另行支付。 本例中,甲公司的B投资保障型合同既有保险风险部分又有投资风险部分。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清楚地认定保险风险部分为年保费12元,其他风险部分为保险投资金2000元。因此,甲公司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确认和计量,尤其是保险合同和原保险合同的界定、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处理、准备金的处理、赔付成本的处理等问题。 第二节原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保费收入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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