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单位 社保 指的是职工社保,换单位后,社保转移的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职工在本省统筹范围内流动时,社会 养老保险 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市)流动时,须同时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 二、职工须从流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企业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流向外地的职工,《转移单》还须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3.调往外省(市)工作需转移基金的职工,应提供调入地社保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三、调往外省(市)的工作人员,转移的基金为: ①1997年12月底前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累计储存额; ②1998年1月1日起至上结息期末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③以上两项储存额自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止,按省公布的社会养老保险利率计算的利息; ④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本金。 四、欠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