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会写字的人如何在笔录上签名? |
释义 | 当事人不识字时,应向其宣读笔录,并在其无异议的情况下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有遗漏或差错,应进行补充或更正。讯问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法律分析 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认为笔录没有错误的,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上述情况(当事人不识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拓展延伸 如何帮助非识字人在笔录上确认身份? 对于非识字人在笔录上确认身份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帮助。首先,可以邀请一位熟悉该非识字人的可靠证人作为见证人,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其次,可以采用图形化的方式,例如让该非识字人在笔录上用指纹或手印确认身份,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另外,可以提供一份以简单易懂的方式陈述的声明,让该非识字人通过口头确认其身份,并由见证人记录在笔录上。最后,在确认身份的过程中,要确保该非识字人充分理解并同意相关内容,以保障其权益。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帮助非识字人在笔录上确认身份,维护其合法权益。 结语 笔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法律程序至关重要。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如有遗漏或错误,应及时补充或更正。对于认为笔录无误的人,应在每页上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并在末页明确声明以上笔录已向我宣读,与我所述相符,并签字、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对于不识字的当事人,应在笔录上注明。讯问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对于非识字人在笔录上确认身份的问题,可以邀请可靠证人作为见证人,采用图形化方式或以简单易懂的声明来帮助确认身份,并确保其充分理解和同意相关内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检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百零七条本规则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二百零八条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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