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长江十年禁渔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到2030年1月1日24时结束。长江十年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禁捕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作业。农业农村部下发的《长江十年禁渔计划》,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和此前一年一度的春季禁渔期不同,十年禁渔力度之大,前所未有;面对长江已经“无鱼”的窘境和日益恶化的生态,十年禁渔堪称保护长江的百年大计。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一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