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离休或者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3、出国或者是出境定居; 4、异地调动并将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5、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6、职工本判刑;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 8、职工本人、配偶及某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