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车怎么办了灭失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车辆灭失证明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灭失是已经确定车辆已经报废。开了灭火证明,和其它资料齐全后去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如果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管所填写申请表,再将车送至指定的正规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而机动车回收企业在确认车辆信息后进行拆解,之后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回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档案注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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