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灭失证明的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机动车灭失的,车主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2、申请时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主身份证明、机动车灭失证明; 3、资料齐全后就可以去办理注销登记了。 属于机动车因自然灾害、火灾或者交通事故灭失的,无法提供机动车原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车主本人的承诺说明灭失情况,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如果还有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也一并收回,车主本人前往办理灭失注销业务。 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指发生自然灾害的街道、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汽车损失证明书》; 2、《机动车火灾损失证明》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县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因火灾造成机动车损失的证明; 3、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综上所述,机动车灭失证明直接带上身份证以及行驶证到当地的车管所办理就可以了,若还有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也一并收回,车主本人也可前往当地的车管所办理灭失注销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