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证券性质不同: 汇票 为委付证券; 本票 为自付证券。 2、主 债务人 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 3、票据种类不同:本票指银行本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4、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不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