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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逃逸怎么处理
释义
    交通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6)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7)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8)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9)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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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