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即日起实施以下管控措施: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通往扬州市外的道路,统一设置通行查报站。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司乘人员及其车辆,方可进出。扬州市主城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通往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的道路进行管控,保供和特需车辆凭扬州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行证进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