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律事实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精神损害。例如自然灾难、失恋(违反婚约除外)、特别偏好的价值(如为崇拜的偶像跳楼自杀而悲痛)等。 2、损害主体非当事人且与当事人无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目睹血淋淋的凶杀或交通事故现场所致精神损害。 3、较低层次的精神不快或不适。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及法治程度不高及其他各因素,这些精神损害不能或不可能得到法律救济。如就餐时服务态度不好或饭菜久待不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这个范围将逐步缩小。 4、不具备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造成的精神损害。例如,侵权所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要件一般为:侵权行为、严重的精神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缺其一则不具有可赔偿性。 法律依据: 《精神赔偿解释》列举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带有人格特征的监护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权。 近年来,这类精神损害赔偿纠纷倾向和主要特征是:由于受害人主要遭受人格尊严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表现出严重后果,因而要求赔偿数额较高或很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 个别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提出的赔偿数额连同经济损失在内,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近乎天文数字。受害人在诉请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同时,侧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赔偿项目和名称不一。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包括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如下: (一)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六)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