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违纪并受到学校处分。 2、生活奢侈,如抽烟喝酒、高消费等。 3、每月迟到、早退累计四次或旷工二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