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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表演者权中从未受过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吗
释义
    

法律主观:
    


    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解释,所谓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表演者的范围并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也包括演出单位,即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条例第33条同时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者享有的权利,都受我国 著作权法保护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是 著作财产权 中的一项权利,著作权人往往通过授权许可或转让来行使表演权。获得表演权许可的表演者对原有作品作艺术性加工、创作、再现、这些行为就是表演。表演者在表演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而对其表演行为享有表演者权。因此,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人,后者属于表演者。正是由于表演者之间这种艺术创作水平与领悟能力怕差异,使得同样的作品由不同的表演者表演,其效果大为不同。所以,法律要对含有创作性的表演予以保护,赋予表演者相应的表演者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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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