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办 |
释义 |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学生的身体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是侮辱学生的人格。 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学校帮助教育; 2、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学生家长提出进行治疗,则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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