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周末约到足球场运动锻炼,双方组织队友进行八人制对抗比赛。 在争抢过程中,李四与张三发生碰撞致张三倒地受伤。张三受伤后被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诊断为胫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元,康复治疗费7000元。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李四赔偿相关治疗费用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足球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活动,有身体碰撞是正常现象。张三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且并无证据证明李四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李四不应对张三在运动中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法驳回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运动健身形成热潮,民法典首次引入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仍自愿参加,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此原则旨在促进文体活动健康发展,同时结合特殊的空间和时间等因素保护个人利益。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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