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帮人做担保人的后果 |
释义 | 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指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要依据担保类型确定责任,如果是抵押担保的,以抵押物承担责任,保证担保的,按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其责任要看担保的种类来进行界定。同一债务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既存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数个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共同保证方构成一种具有特殊性的保证。 一、担保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担保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4、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稳定收入来源与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担保份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有义务担保全部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6个月。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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