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如何办理特殊标志注册 |
| 释义 |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1)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使用的文字、图形构成的名称和缩写、标志、吉祥物等标志。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3)办理特殊标志的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a、申请人姓名、地址、申请人印鉴b:批准机构和批准文号c: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d:特殊标志名(必须写全名),申请保护期(时间不超过4年,保护期从批准注册日起计算)e: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和活动内容F: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和服务名栏可以直接填写类别和类别名称,无需填写组名和具体商品和服务名称g:特殊标志图案清晰,粘贴方便,用清洁耐用的纸或照片代替,图案的长度和宽度在10厘米以下,必须在5厘米以上的黑白图案粘贴在指定格内,必须附加5张图案的指定颜色的情况下,发送着色图案5张,附加黑白原稿1张H:代理人处理的情况下,写明代理人的名字和地址,按下代理人的印章I:支付规定费用。 (4)申请特殊标志注册,在提交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a: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准b:允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和管理方法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被认可注册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变成特殊标志的所有者,特殊标志的所有者可以在与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和其他物品中使用该标志,允许他人在被认可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使用该标志。 (6)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从核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牌业主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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