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法律依据: 《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暂行规定》 第四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应遵循从实际出发,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的原则,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居住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实施应在城市规划指导下,结合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改造及年度实事工程计划进行。 第九条 凡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项目,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要求,由区政府审批,报市地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凡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的系统房屋、私有房屋的产权人,应服从规划,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旧住房成套改造需对原建筑调整布局和加固结构的,其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标,参照各专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合理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