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建房 |
释义 | 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的情况是:当因为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者宅基地长期不用,村民去世的,政府都可以将宅基地收回。对于因为公众利益征地的,政府部门会给村民征地补偿;对于村民违法使用宅基地的,收回后不予补偿。 一、农村建房允许许可证几年有效期 农村建房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农村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别的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失去后应如何处理?因为失去的原因不同处理结果也就有所不同。 (一)因为收回的原因而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 1、因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这两种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依照情况重新分配宅基地,如果具体情况不能重新分配的,要给以适当的补偿。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和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因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重新分配,也不给以补偿。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的,按照具体情形给以补偿或者重新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二)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1、一般来说,因为自然灾害原因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都应该给以重新分配。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三、宅基地可以入市吗 宅基地可以入市。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入市必须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土地; 2、须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3、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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