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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人员定点药店怎么申请
释义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需要哪些材料
    零售药店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风险提示: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药店不能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情形有哪些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风险提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医保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需要评估哪些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风险提示: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合格的进行整改,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的零售药店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风险提示: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退休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工伤
    不可以。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认定该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该内容由 王祖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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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