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的条件如下: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下: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 2、受让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受让人受让时的主观状态是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4、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法要求的,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 二、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需综合考虑的因素如下: 1、交易的对象; 2、交易的场所; 3、交易的时机; 4、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