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具体如下: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注;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 4、预付卡业务开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 是不管是生产型的增值税,还是消费型的增值税,均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防止产生滞留票。对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直接增加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可。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以及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仍然被排除在允许抵扣范围之外。 【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