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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一)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依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以及应受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别除权的待遇。
    (二)别除权是对属于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被特定的财产行使。担保物权属于物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该担保物,在该物消灭时担保责任亦随之消灭,担保物权也就丧失。除了担保财产之外,担保债权人对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自由财产等都不能行使别除权。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予清偿部分请求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三)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后为清算人的接管,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用意,在于将用于别除权人个别清偿的标的物与用于全体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划出一道界线,使别除权人能够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顺利地行使权利。
    一、担保物权具有什么特征?
    1、从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的整体性。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或者保险金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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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3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