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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迫在离职申请表上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劳动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行使民事权利,所谓被迫写离职申请,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被迫”之说不成立,主动申请离职是自主行为,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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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