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孤儿院的孩子是可以领养的。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小孩需要以下的流程: 1、申请。一般需前往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查。即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核查相关情况; 3、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