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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
释义
    

法律主观: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最高院关于 诈骗罪 结合实践经验给出了若干司法解释,以利于在审判中的具体操作。很多人想知道关于诈骗罪法律到底有哪些解释内容。到底,最高院关于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知识。 一、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 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四、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五、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六、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七、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八、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 招摇撞骗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 孳息 ,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十、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 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十一、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诈骗是一种对公私财产危害巨大的行为,应当予以抵制,针对诈骗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最高院对于诈骗罪给出了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人民法院对诈骗罪的审理判决中起指导作用。最高院关于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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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