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金折扣税前扣除条件 |
释义 | 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计税收入中扣除。 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方能提供以下资料,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现金折扣税前扣除的分析如下: 1、现行税法对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如果不包括,则不应该按照该文件执行。此外,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该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从此意义上分析,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2、即使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所述的销售折扣包括现金折扣,该文件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增值税征税和扣税相互协调一致的考虑,即为了保证增值税实行抵扣链征收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出于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协调一致的考虑,即在销货方单独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如果仅是销售方按照红字发票。 综上所述,正常的现金折扣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企业不能因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用现金折扣的名义支出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而现金折扣的受益方(购货方)并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因此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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