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 |
释义 | 单方解除又可以分为: 1.单方约定解除; 2.单方法定解除;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其特征如下: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之中的单纯形成权,无须以诉讼行使,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一旦形成,足以对抗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甚巨,因此也注定其将体现更强的法律干预性,突出《劳动合同法》更多社会法的属性。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可分为: (一)根据行使解除权主体的不同,可将之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 (二)根据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意定单方解除权与法定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均为法定单方解除权行使依据。至于意定单方解除权,《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作规定,实践中当事人通过约定赋予相对人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在符合约定条件下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应为可行。 (三)根据是否需要预告,可分为: 1、预告单方解除权; 2、即时单方解除权。其中劳动者的即时单方解除权,又可分为即时单方通知解除权与即时单方无须通知解除权。 (四)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与过错单方解除权:此处的过错有无,是指被解除权人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与无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过错单方解除权享有人相对应的,则是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错的一方。 单方解除权分为哪几种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 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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