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刘某某与A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释义
    裁判要旨
    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即使无证据证明其有逃避责任追究的目的而认定肇事逃逸;但其离开现场既不报警也不通知A保险公司,逃避对其在事发当时生理状态的检测,导致无法确定其在事发当时存在酒驾、毒驾等免责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保险金。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为保险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三责险、车损险后,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留下保险车辆和随身钱物离开现场,既未报警,也未通知A保险公司;但于2日后配合交警进行了事故处理,按交警认定的全责赔偿相对方损失和承担车辆修理费等138987.38元。刘某某陈述,事故发生在其住院治疗肝病期间,当晚离开医院是为宴请长辈,晚宴结束后驾车去无锡,在途中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其见对方人多害怕被打而离开现场,离开时见对方报警而未报警;离开现场后,其感觉头痛手痛,便至女儿家睡觉、次日又回家睡觉,但未去医院检查,醒来发现多个未接来电,便回电,发现是交警来电。
    刘某某据此诉请A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38987.38元;A保险公司抗辩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符合A保险公司的免责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12: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