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约定金有什么作用呢 |
释义 | 首先,立约定金是订立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其作用是保证给付定金一方和接受定金——方,互相遵守签订主合同的约定。其次,立约定金又是违约的责任形式,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和出卖人在立约定金交付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正式签订合同,否则就应承受定金条款的罚则,即交付定金一方拒绝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立约定金的约定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在主合同签订前是独立存在的,立约定金一旦交付,买受人和出卖人即受其约束。无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能解除双方签订主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主合同订立后,立约定金的归宿将服从于主合同。 一、立约定金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该规定,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应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认定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具有独立性有实践意义。理由如下: (一)主合同签订已生效的立约定金合同的目的即达到 立约定金合同为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立约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一旦主合同签订,无违约行为发生,立约定金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使命已经完成,立约定金合同已发挥了作用。以后来签订的主合同无效来否定已完成任务的合同的效力不妥。 (二)立约定金非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 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的定金有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作用,其前提条件是主合同有效;解约定金具有担保当事人不轻易解除合同的目的,其前提条件也是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为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而设立的立约定金,不在主合同基础上担保主合同履行、不轻易解除等目的而设,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 (三)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效力分割与一致的效果比较 二、立约定金与成约定金的区别 立约定金一般是在订立合同前所缴纳的款项,这也就保证了合同的签订,交易的完成,利用立约定金来约束和监督对方,使之合同更有效力性。 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比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将丧失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合同,立约定金也可以防止当事人利用订立合同的机会恶意磋商。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隐瞒重要的信息,或者编造信息,误导对方当事人,使对方当事人以为与其订立合同比较有利,而该方当事人却始终不与其订立合同,因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在约定了立约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最终放弃了订立主合同的机会,不论其主观上是恶意还是过失,都将适用定金罚则,这样就可以促使事人更加谨慎地、更加积极地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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