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失业登记,自6月1日起将把《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推进实行网上或掌上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