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 刑罚 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我国 刑法 规定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法律客观: 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 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