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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告的作用
释义
    通告的作用:
    1、具有特定的业务性和知照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一般说来,事项性通告总是针对某种业务活动或工作而制发的,所知照的事项比较具体。尽管许多通告往往带有一定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总是以相应的业务内容为主。就业务性而言通告多用于以下领域内的公开宣布:
    (1)在企业中,与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密切关系的事项;
    (2)在公共事业中,与公共设施的兴建、维修、保护等有密切关系的事项;
    (3)在公众工作中,与各类群众性的检查、调查、普查、手续等有密切关系的事项。由上可见,通告具有特定的业务性与知照作用;
    2、具有法规性和约束作用,凡是制约性的通告,往往是针对某种范围内的社会问题或现象所制发的张贴性或广播性的文告,用以公布有关法制性的规定、办法或措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由北京市公安局1990年11月乘以日制发的关于取缔非法劳务市场的通告,再如沈阳市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商标法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而制发的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告(1986年3月18日),均属此类情况。很显然,这些法规性的通告,对特定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有关人员,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从这种性能而言,通告有助于维护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正常秩序。需要明确的是,尽管通告与布告的共同之处,在于以特定方式向公众宣布,均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但二者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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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4: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