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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量事故的等级及范围
释义
    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洪水等对工程造成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但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也往往与人们是否在事前采取了有效的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负有一定责任。
    质量事故是指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法律依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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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23:2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