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业务包括的业务如下: 1、审核和办理户口准予迁入; 2、居民临时身份证的办理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 3、办理公民身份证重号、错号纠正; 4、本市人口信息查询、核对、更正纠错 ; 5、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本科办理的有关户口业务。 户籍业务办理流程如下: 1、出生婴儿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户籍民警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完成受理材料审核工作。 3、材料完整符合办理条件的,应按程序当场办结。 4、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当场退回材料,并书面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注销户口,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出生登记,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销户口,公民正常死亡申报注销户口,凭《死亡医学证明》或火葬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或死者单位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公民非正常死亡,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