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其实并没有什么后果,选举(投票)权作为权利具有可放弃性。投票权是一种选择权,这个选择不仅包括选张三还是选李四,而且包括不选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参加选举。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国家不能强制公民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票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社会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出于国家的授予,是“选民的一种社会职务”,从这一理论当中,自然推论出国家有权对公民实施“强制投票”。“他们认选举权为一种社会职务,或为一种含有社会职务性的权利,所以有选举权者,同时负有选举权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