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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释义
    法律分析: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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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8:0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