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征税发票的含义,具体如下: 1、不征税发票主要是指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针对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的税率栏为“不征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不征税发票并不代表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免税或者减税政策,而是因为在某一销售环节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的注意事项如下: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 4、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6、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7、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 8、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综上所述,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