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 |
释义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政府指定的担保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会委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遵循“担保发放、微利贴息、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贷款对象特殊,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金融支持。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身体健康、资信良好、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下岗失业人员;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 (4)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同时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具有还款能力; (5)在银行均没有不良贷款记录。 2、贷款利率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不上浮。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但逾期、延长期限内不贴息。 3、贷款期限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延长期限,经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延长还款期限一次。延长期限在原贷款到期日基础上顺延,最长不得超过1年。 4、贷款额度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人民币2000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合伙经营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实行项目额度总量控制、贷款单户管理的原则。每个申请人均由同一担保机构进行独立的担保,项目总额度为各借款人额度之和且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合伙经营借款人之间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地市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各地市经办银行向当地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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